在公共场所亲热甚至更热情的男女行为,似乎近听说的越来越多,试衣间、上、公车上等等都成为热门场所。今天又看到一则新闻说沈阳上有一对男女旁若无人的亲热,看到网友曝光的照片,还是打个马赛克吧。亲热话题屡见不鲜,今天投票看下,是不是该禁止亲热?目前苏州轨交乘车规则中明确禁止的行为比如饮食等,但亲热比较难界定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见本帖后的完整版苏州轨交乘车规则),只有一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禁止,至于亲热是不是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沈阳亲热事件原文:根据网友发布的三张图片显示,一对男女互相依偎在沈阳一号线的车厢座椅上,女子身穿白色衬衫、,黑色西裤和黑色瓢鞋,右肩膀挎着粉包,腿上放着一把伞,身穿浅色休闲装的男子翘起右腿,右手搂在女子腰间,左手甚至伸进女子衬衫内,两人完全无视车厢内其他乘客,继续亲热、拥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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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热的各方态度:
内上演“激情戏”家长:咋跟孩子解释?
由于网友将二人的脸部进行了处理,多位网友评论中猜测两人年龄大概30岁左右,女子穿着中规中矩,男子着装休闲,“在公共场所亲吻拥抱的的确不少,但这个未免太激情了!如果让孩子看到,家长该怎么解释?”
当天这则微博发出后,沈阳时间官微回复,“哎妈呀,我都不好意思转出去了呢……”针对车厢内“尺度开放”的亲热现象,多数网友认为,在公共场合过分亲热的举动确实不妥。
网友“小女子x_x”留言:这样的人多烦人啊。周围的人都觉得尴尬,他俩倒觉得没啥事,太生气了!
此外,还有一位网友表示,前不久,他在站候车时,前面的一对情侣就在拼命地接吻,从情侣身边经过的小朋友看见后跑向了妈妈,作为家长,如果真的孩子问起的话,应该怎么回答?
网友呼吁出台处罚细则
市民何女士说:“对于这种不雅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做出相应处罚规定,比如在香港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入闸后范围、包括月台及车厢内饮食,否则可罚款2000元,我觉得有个明确规定,可以让文明行为从小事做起。”
有关青年男女在公众场合过分亲热的新闻屡见报端,据了解,沈阳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的此类行为暂时没有相关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4月实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在车厢内做出不雅及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情侣接吻、拥抱等。
在国外也有国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维也纳公共交通运营公司宣布,乘客在列车内接吻、大声打电话以及吃气味浓烈的外卖食物等行为均将被禁止,违者罚款50欧元。该公司表示,在出台此项规定之前已做过乘客调查,对乘客厌恶的行为有所了解,而且他们之前也已接到很多乘客投诉,对接吻这种公开示爱的行为表示反感。
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根据苏州市轨交交通乘车规则,只有禁止吸烟、列车内饮食、躺卧、乞讨、卖艺;和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个人觉得亲热等过度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德范畴。
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并主动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超时乘车的,按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站前领取;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办理退票。
(三)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盲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离休干部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
(四)猫、狗等宠物以及其它畜禽;
(五)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六)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上)车,禁止倚靠屏蔽门;
(三)先下车后上车,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开关过程中禁止强行上下车,车门或者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五)进入列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六)车到终点,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
(三)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
(七)在车站出入口或者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八)在车站、列车、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九)阻挡车门、屏蔽门或者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吸烟、列车内饮食、躺卧、乞讨、卖艺;
(六)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亲热该不该禁止,支持禁止还是支持个人自由,请投票
必须禁止
在公共场所亲热甚至更热情的男女行为,似乎近听说的越来越多,试衣间、上、公车上等等都成为热门场所。今天又看到一则新闻说沈阳上有一对男女旁若无人的亲热,看到网友曝光的照片,还是打个马赛克吧。亲热话题屡见不鲜,今天投票看下,是不是该禁止亲热?目前苏州轨交乘车规则中明确禁止的行为比如饮食等,但亲热比较难界定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见本帖后的完整版苏州轨交乘车规则),只有一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禁止,至于亲热是不是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沈阳亲热事件原文:根据网友发布的三张图片显示,一对男女互相依偎在沈阳一号线的车厢座椅上,女子身穿白色衬衫、,黑色西裤和黑色瓢鞋,右肩膀挎着粉包,腿上放着一把伞,身穿浅色休闲装的男子翘起右腿,右手搂在女子腰间,左手甚至伸进女子衬衫内,两人完全无视车厢内其他乘客,继续亲热、拥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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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热的各方态度:
内上演“激情戏”家长:咋跟孩子解释?
由于网友将二人的脸部进行了处理,多位网友评论中猜测两人年龄大概30岁左右,女子穿着中规中矩,男子着装休闲,“在公共场所亲吻拥抱的的确不少,但这个未免太激情了!如果让孩子看到,家长该怎么解释?”
当天这则微博发出后,沈阳时间官微回复,“哎妈呀,我都不好意思转出去了呢……”针对车厢内“尺度开放”的亲热现象,多数网友认为,在公共场合过分亲热的举动确实不妥。
网友“小女子x_x”留言:这样的人多烦人啊。周围的人都觉得尴尬,他俩倒觉得没啥事,太生气了!
此外,还有一位网友表示,前不久,他在站候车时,前面的一对情侣就在拼命地接吻,从情侣身边经过的小朋友看见后跑向了妈妈,作为家长,如果真的孩子问起的话,应该怎么回答?
网友呼吁出台处罚细则
市民何女士说:“对于这种不雅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做出相应处罚规定,比如在香港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入闸后范围、包括月台及车厢内饮食,否则可罚款2000元,我觉得有个明确规定,可以让文明行为从小事做起。”
有关青年男女在公众场合过分亲热的新闻屡见报端,据了解,沈阳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的此类行为暂时没有相关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4月实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在车厢内做出不雅及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情侣接吻、拥抱等。
在国外也有国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维也纳公共交通运营公司宣布,乘客在列车内接吻、大声打电话以及吃气味浓烈的外卖食物等行为均将被禁止,违者罚款50欧元。该公司表示,在出台此项规定之前已做过乘客调查,对乘客厌恶的行为有所了解,而且他们之前也已接到很多乘客投诉,对接吻这种公开示爱的行为表示反感。
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根据苏州市轨交交通乘车规则,只有禁止吸烟、列车内饮食、躺卧、乞讨、卖艺;和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个人觉得亲热等过度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德范畴。
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并主动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超时乘车的,按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站前领取;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办理退票。
(三)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盲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离休干部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
(四)猫、狗等宠物以及其它畜禽;
(五)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六)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上)车,禁止倚靠屏蔽门;
(三)先下车后上车,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开关过程中禁止强行上下车,车门或者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五)进入列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六)车到终点,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
(三)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
(七)在车站出入口或者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八)在车站、列车、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九)阻挡车门、屏蔽门或者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吸烟、列车内饮食、躺卧、乞讨、卖艺;
(六)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亲热该不该禁止,支持禁止还是支持个人自由,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