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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宏葑新村104幢502室的苏国用(2010)第02028225号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发表于2021-08-11

吴魁义,连立华因保管不善,将座落于宏葑新村104幢502室的苏国用(2010)第02028225号不动产权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吴魁义,连立华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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