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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5 年苏州市区与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苏州局官方公布

发表于2015-07-01

-1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教基〔2015〕15号

关于公布《2015年苏州市区与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局(文体局、和体育局),各有关直属中:

现将《2015 年苏州市区与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苏州市局

2015年4月29日


-2 -苏州市区与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法》“免试就近”规定,义务阶段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本细则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是确定其在何区的主要依据。

义务阶段、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如果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再作为确定地段生的依据。


4.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阶段就近的依据。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原则,由所属区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就读。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居住地的,按照义务就近原则,学生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7.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户口不在本市的随迁子女,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户口不在本市的随迁子女,由部门统筹安排。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4 -苏州市局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发表于2015-07-01
房天下友(过客),您好!您所发的帖子“2015 年苏州市区与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苏州局官方公布”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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