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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导致的购房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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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2 2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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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底以来,各地纷纷出台房产调控新政,新政的出台对正在进行的 (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已签订认购书的、已支付定金的) 房屋买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导致了不少纠纷。最近一段时间本律师就接到不少有关的咨询,因此在这里汇总阐述一下,供大家参考。
房产新政对房屋买卖的影响,在法律上一般属于情事变更,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处理(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限购令而使买方丧失购房条件。
应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不用赔偿),已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全额退还。
2
、因房贷政策变化无法贷款或贷款比例降低(首付比例提高)
买方因贷款受限而失去购买能力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全额退还。(但也有个别观点认为,首付比例提高不属于根本性的情事变更,买方不能解除合同)
3、因税费政策变化而增加了税费负担。
很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有关税费由买方承担,如果在签约后税费提高,如果仍然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增加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增加的税费应由双方分担(通常是各承担一半)。
如果税费增加较多,那么一般认为负担增加较大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全额退还。
在上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有损失,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分担。
遇到上述问题时,建议
通过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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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6 2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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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房产新政导致的购房纠纷处理
引用:
科技城365
在2011-3-6 16:11:28写道:原帖
您讲的第二点和虎丘法院的判决是相反的,因此您说的第二点是错误的
这个报道我也看到了,并非判决,而是调解结案的,只是其中说了法官的一个观点。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结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也往往有不同的结论,原帖的括弧里也早已注明了:“但也有个别观点认为,首付比例提高不属于根本性的情事变更,买方不能解除合同”。
在此之前,北京已早有案例,判决认为,因新政无法贷款而解约并不属于违约。
即使在那位法官的观点中,只是说不属于不可抗力,未提及情事变更,同时该法官也认为即使违约也算情节较轻,应减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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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sdsd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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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3 1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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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不用赔偿),已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全额退还。
买方因贷款受限而失去购买能力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全额退还。(但也有个别观点认为,首付比例提高不属于根本性的情事变更,买方不能解除合同)
3、因税费政策变化而增加了税费负担。
很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有关税费由买方承担,如果在签约后税费提高,如果仍然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增加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增加的税费应由双方分担(通常是各承担一半)。
如果税费增加较多,那么一般认为负担增加较大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全额退还。
在上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有损失,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分担。
遇到上述问题时,建议通过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